2016-12-02

[婚姻平權] 基本人權與道德

現在市面上反同婚太多無腦反智的言論,一下子就不攻自破,而真正值得討論的我覺得可能只有兩個。

第一個問題: 同性婚姻是否為基本人權

依維基百科上的定義
「人權(基本人權、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)是指「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,而應享有的權利」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(或曰普適)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。人權要求「把人當人」,是人的哲學。人權包括生命權、自由權、財產權、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。」
婚姻既然列入民法,做為中華民國的公民,不就是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嗎? 既然同性戀無法與異性結合,因此民法不應排除同性婚姻。此外,滑坡理論最喜歡論述的就是多人婚姻和非人婚姻是否也是基本人權。老實講,是基本人權呀,可以立法保障呀,可以找有相關需求的人和團體來討論立法細節呀。重點在於找到有此人權需求的人,而不是預設有這樣的人存在,然後開始無限滑坡。

第二個問題: 同性婚姻是否符合道德才能入法

依維基百科對道德的定義
「道德,指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。不同的對錯標準是特定生產能力、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。一個社會一般有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。只涉及個人、個人之間、家庭等的私人關係的的道德,稱私德;涉及社會公共部分的道德,稱為社會公德。」
同性婚姻只涉及個人與家庭,因此絕對屬於私德。做為私德,同性婚姻不一定符合每個人的道德觀,而且恐怕也無法透過辯論輕易改變。然而我們不能以私德判斷來決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,因為不管支持或反對都是種私德偏見,而法律不能為偏見服務。因此,我認為不能以道德判斷同性婚姻是否合法,且道德會與時俱進,並非絕對真理,用道德來辯論同性婚姻不會有任何正確結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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