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是一篇我自己還沒想很透徹的文章。
最近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沸沸揚揚,支持同婚的人認為婚姻是基本人權,反對同婚的人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。我覺得反對同婚的千百種理由裡,有一種理由很有趣,那就是「如果同性婚姻是合法的,那多男多女的婚姻也能合法囉?」。我相信大多數反對者拿這點來攻擊支持者,但說不清楚為何他們會有這種結論,而支持者會以滑坡理論斥為謬誤,今天只是要求民法改成「雙方」,又沒有要改成「多人」,為何要扯多人婚姻下水。
如果站在平等的角度,如果雙方合意又不傷害其他人的權益,就應該賦予雙方結婚的權力。然而如果多人合意也不傷害其他人的權益,我們是否也不能拒絕他們結婚呢? 理性上我的答案是Yes,雖然心裡會覺得總有哪些地方不對勁,然後滑坡效應好像就真的開始發生了。然而如果答案是No,同性婚姻就不該通過嗎?
我覺得要跳脫滑坡謬誤的方法,是不要再去爭論誰的婚姻定義才是正確的,因為這會牽扯到個人的道德判斷。也不要去論述怎樣做才叫平等,因為總有更千奇百怪的狀況要你判斷能不能結婚。應該要想「多保護了一些人的權益,又不傷害其他人的權益,為何我們要拒絕改變現有的婚姻定義? 」即使這樣的婚姻定義還不夠讓更多人受到保護。而且所謂的「更多人」都只是現在的設想,我們有必要為了還沒出現的那位「想與摩天輪結婚的人」,事先想好保護他的法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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