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5 U.S.C.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.
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, machine, manufacture,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,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,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,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.
美國專利法101條是在定義什麼樣的東西可以獲得專利,可以獲得專利的東西需要滿足什麼條件。下面有些很簡單的例子可以猜猜看其是否可獲得專利:
- 不知道其功用的新化合物
- 完全治癒(cure)癌症的新藥物
- 一種全新的A+B+C程序,但ABC都是已知的方法
- 一種全新的A+B+C程序,其中AC是已知方法,B是全新數學公式
- 萬有引力公式
- 一種可分解石油的細菌和其生產方法
- 可獲得專利的標的物為何(process, machine, manufacture,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, or any improvement thereof)
- 可獲得專利的標的物必須為new且useful
- 一個發明只能獲得一個專利(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)
針對第二件事情而言,大家都知道專利一定是新的東西(new)才能申請專利,但101條還要求要有用(useful)才行。因此你隨便湊個化合物出來,卻不知道這個化合物可以用來幹嘛時,你是不能拿它去申請專利的,除非你可以證明它有特定的用途。此外,useful這個字眼代表必須對人類有用才行,若是你的發明對人類有害、助長不良風氣,就不可以取得專利。再者,你的專利也必須達到你所說的useful才行,若是你隨便寫一個可以飛的飛碟專利,但事實上你卻不能證明它可以飛,那就代表這個飛碟專利不能work,沒有達到宣稱的useful,故也不能取得專利。至於誰可以判定這件發明是否useful則是個事實問題(matter of fact),所以在法院審理時,是交由陪審團(jury)決定的。
針對第三件事情而言,一個發明只能取得一個專利,大家應該都能理解,所以這個條件是要避免重覆專利(double patenting)和專利範圍重覆主張(duplicate claiming)的問題。如果今天有人用同樣的發明,每個半年申請一次專利而且順利通過了,那麼等到第一個專利過期時,是不是第二個專利還是有效,因此造成技術性的專利年限延長?所以double patenting指的是兩個不同申請案有相同的專利標的物時(same invention double patenting),或是後案的專利標的物對於前案而言是顯而易見時(obvious type double patenting)。duplicate claiming指的則是在同一申請案中,有兩個獨立項的專利標的物相同。若出現duplicate claiming時,審查委員可以用MPEP706.03(k)來核駁。
以下是上面6個問題的解答,裡面其實包含了一些判例,還有101條以外的觀念
- 不知其實用性,所以只能假設此化合物不useful,故不具專利性
- 需證明可"完全治癒",不然無法達到專利說明書裡"預期的功效"。若無法證明的話,不具專利性,但可以把說明書改成"治療(treat)癌症的新藥物",避免被質疑無法達到預期的功效。若可以證明完全治癒癌症的話,則具有專利性
- 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是舊有事物的組合,只有神才可以創造新事物。所以就算ABC都是舊有的方法,但A+B+C就是新的,故具專利性
- 雖然標的物A+B+C是全新的,但B才是真的標的物,且B不屬於101條定義標的物的任何一項,故不具專利性
- 萬有引力為自然法則,不屬於101定義的標的物範圍,故不具專利性
- 生產可分解石油的細菌方法是具有專利性的。而可分解石油的細菌若可於自然界自然產生,就屬於非人為製造,則此細菌不具專利性,反之則具專利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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