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說:「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......may obtain a patent......」,由此可知,一個發明只能得到一個專利。若是相同的發明出現在不同的申請案中,而且皆為同一發明人或同一專利受讓人的話,此時就會遇上Double Patenting的問題。
以上圖為例,若申請案A的申請日在申請案B之前,X=X',以及符合下述情況其中之一,就符合法定重覆專利(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)的定義
-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,發明未受讓;申請案B的發明人=P,發明未受讓
-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,受讓人=Q;申請案B的發明人=R,受讓人=Q
-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1 P2 P3,受讓人=Q;申請案B的發明人=P1 R2 R3,受讓人=S
-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,受讓人=Q;申請案B的發明人=R,受讓人=S,但受讓人QR有共同研發條約(joint research agreement)
除了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外,還有兩種判例上的Double Patenting
- X!=X',但X'對X是顯而易見的(Obvious Double Patenting)
- X!=X',但X'對X是非顯而易見的(Another-Type Double Patenting)
如何解決Double Patenting?
如果可以解釋申請案A和申請案B不是上面任何一種Double Patenting的話,那就代表審查委員有誤,直接提答辯就好了。但是若審委委員真的說對的話,那麼我們就必須限縮專利的權限了。如上圖,一般常用的作法是對申請案B提出尾端棄權書(Terminal Disclaimer),讓申請案B的專利截止日與申請案A同一天到期即可,也就是說,申請案B的專利權限將會縮短。值得注意的是,若是申請案B只有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有Double Patenting,其它都沒有,而你卻提Terminal Disclaimer的話,那麼申請案B的所有申請專利範圍都會一起提前截止,這其實是很傷的,因為會為了一項申請專利範圍而犧牲掉所有的申請專利範圍時效。相對於法定棄權書(Statutory Disclaimer),Terminal Disclaimer是對某申請案的所有申請專利範圍限制時效,而Staturoy Disclaimer則可針對某申請案的某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放棄其專利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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