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-04-16

重覆專利 - Double Patenting

何謂Double Patenting?

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說:「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......may obtain a patent......」,由此可知,一個發明只能得到一個專利。若是相同的發明出現在不同的申請案中,而且皆為同一發明人或同一專利受讓人的話,此時就會遇上Double Patenting的問題。




以上圖為例,若申請案A的申請日在申請案B之前,X=X',以及符合下述情況其中之一,就符合法定重覆專利(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)的定義
  •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,發明未受讓;申請案B的發明人=P,發明未受讓
  •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,受讓人=Q;申請案B的發明人=R,受讓人=Q
  •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1 P2 P3,受讓人=Q;申請案B的發明人=P1 R2 R3,受讓人=S
  • 申請案A的發明人=P,受讓人=Q;申請案B的發明人=R,受讓人=S,但受讓人QR有共同研發條約(joint research agreement)
由於X=X',所以申請案A首申請案B的專利標的XYZ和X'YZ是完全一樣的,因此審查委員可以用101條以Double Pantenting來核駁申請案B。此外,若申請案B的核駁書寄出日早於申請案A的專利獲准日的話,則只構成臨時性重覆專利(Provisional Double Patenting),我們在答辯時可以不用理會,因為申請案A根本還沒獲准。但如果申請案B的核駁書內容只剩下Provisional Double Patenting的問題的話,那就必須要提出適當的回應了(例如作terminal disclaimer)。

除了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外,還有兩種判例上的Double Patenting
  • X!=X',但X'對X是顯而易見的(Obvious Double Patenting)
  • X!=X',但X'對X是非顯而易見的(Another-Type Double Patenting)
Obvious Double Patenting的核駁方式與103條一樣,只要審查委員拿申請案A,再拿其他有揭露X'可用在此裝置中的先前技術文件,兩者合併就構成X'對X是顯而易見的。至於Another-Type Double Patenting,最常見的例子就是X'=XT。雖然申請案A只揭露XYZ,未揭露XTYZ,因此構成X'對X是非顯而易見的,但是XTYZ實質上是XYZ的最佳模式,兩個申請案的實質申請專利範圍是一樣的,因此這也是一種Double Patenting。

如何解決Double Patenting?



如果可以解釋申請案A和申請案B不是上面任何一種Double Patenting的話,那就代表審查委員有誤,直接提答辯就好了。但是若審委委員真的說對的話,那麼我們就必須限縮專利的權限了。如上圖,一般常用的作法是對申請案B提出尾端棄權書(Terminal Disclaimer),讓申請案B的專利截止日與申請案A同一天到期即可,也就是說,申請案B的專利權限將會縮短。值得注意的是,若是申請案B只有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有Double Patenting,其它都沒有,而你卻提Terminal Disclaimer的話,那麼申請案B的所有申請專利範圍都會一起提前截止,這其實是很傷的,因為會為了一項申請專利範圍而犧牲掉所有的申請專利範圍時效。相對於法定棄權書(Statutory Disclaimer),Terminal Disclaimer是對某申請案的所有申請專利範圍限制時效,而Staturoy Disclaimer則可針對某申請案的某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放棄其專利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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